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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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
  • 译者:赵路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7811399141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132页
  • 文件大小:9MB
  • 文件页数:201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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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1

总则5

第一编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原则5

第一章 普遍原则5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目的与任务5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构造与内容5

第三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与国际性法律规范5

第四条 有关刑罚执行问题的规范性法令6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对被处刑现役军人的效力6

第六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6

第七条 刑罚执行及其他刑事法律性措施适用的根据7

第八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原则7

第九条 被处刑人员矫正与基本矫正方法7

第二章 被处刑人员的法律地位7

第十条 被处刑人员法律地位的基础7

第十一条 被处刑人员的基本义务8

第十二条 被处刑人员的基本权利8

第十三条 被处刑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10

第十四条 对被处刑人员良心自治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11

第十五条 被处刑人员请求的递交及审核程序11

第三章 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及其活动监察12

第十六条 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12

第十七条 有关刑罚履行地点的通知14

第十八条 对被处刑人员适用的医疗性强制措施14

第十九条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察15

第二十条 司法监察15

第二十一条 管理监察16

第二十二条 对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法律遵守状况的检察监督16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对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工作的协助16

第二十四条 访查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16

分则18

第二编 被处刑人员非社会隔离性刑罚的执行18

第四章 义务性劳动刑执行18

第二十五条 义务性劳动刑的执行程序18

第二十六条 义务性劳动刑的执行与履行条件18

第二十七条 义务性劳动刑期限的计算19

第二十八条 被处刑人员履行义务性劳动刑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20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义务性劳动刑人员的责任20

第三十条 蓄意逃避履行义务性劳动刑20

第五章 罚金刑执行21

第三十一条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21

第三十二条 蓄意逃避缴纳罚金21

第六章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执行22

第三十三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的执行程序22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刑人员工作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23

第三十五条 具有撤销从事一定活动许可职权机关的职责23

第三十六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期限的计算24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人员的责任24

第三十八条 不执行法院有关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刑事案判决的责任24

第七章 矫正性劳动刑执行25

第三十九条 矫正性劳动刑的执行程序25

第四十条 矫正性劳动刑的履行条件26

第四十一条 对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规定的责任与禁制(失效)26

第四十二条 矫正性劳动刑期限的计算26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工作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28

第四十四条 自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劳动报酬中缴扣款项的实施程序28

第四十五条 对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失效)29

第四十六条 破坏矫正性劳动刑履行程序与条件及蓄意逃避履行矫正性劳动刑的责任29

第八章 限制自由刑执行30

第四十七条 限制自由刑的履行地点30

第四十八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至刑罚履行地点的遣送31

第四十九条 限制自由刑期限的计算31

第五十条 限制自由刑的履行程序32

第五十一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物质—生活保障34

第五十二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34

第五十三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劳动条件35

第五十四条 矫正中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35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工作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36

第五十六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教导工作36

第五十七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36

第五十八条 破坏限制自由刑履行程序与条件,以及蓄意逃避履行限制自由刑的责任37

第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适用奖惩措施的程序38

第六十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监管与预防其违反限制自由刑履行程序的措施38

第九章 附加刑执行39

第六十一条 法院有关剥夺专业称号、荣誉称号、军衔、职衔和国家奖励刑刑事案判决的执行39

第六十二条 法院有关没收财产的刑事案判决执行程序(失效)39

第六十三条 应予没收的财产(失效)39

第六十四条 司法执行人员就法院有关没收财产刑刑事案判决执行的行为(失效)39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对应予没收财产的义务(失效)39

第六十六条 将没收的被处刑人员财产交付财政机关(失效)40

第六十七条 对刑事案判决执行后查明财产的没收(失效)40

第三编 拘禁刑执行40

第十章 拘禁刑执行的程序与条件40

第六十八条 拘禁刑的执行地点40

第六十九条 拘禁刑的执行条件与程序40

第七十条 指派被判处拘禁刑人员参与劳动41

第七十一条 对被判处拘禁刑人员适用的奖惩措施41

第七十二条 被判处拘禁刑人员的物质—生活保障及医疗服务41

第四编 剥夺自由刑执行42

第十一章 剥夺自由刑执行的基本原则42

第七十三条 剥夺自由刑的履行地点42

第七十四条 矫正机构的类别43

第七十五条 遣送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履行刑罚45

第七十五条副一条 遣送被处刑人员到流刑移住区45

第七十六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移送47

第七十七条 留置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在隔离侦讯室或监狱从事庶务性服务48

第七十七条副一条 指派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参与调查活动或司法审理48

第七十七条副二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并应承担其他案件刑事责任人员的羁押期限49

第七十八条 矫正机构类别的变更50

第七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到矫正机构的接收52

第八十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在矫正机构的分别关置52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在同一矫正机构内履行全部刑罚期限53

第十二章 矫正机构管制制度与保障手段53

第八十二条 矫正机构的管制制度与基本规定53

第八十三条 监察监督技术设备55

第八十四条 矫正机构内部的业务侦查活动55

第八十五条 矫正机构内特殊状况下的管制制度55

第八十六条 安全措施及适用根据56

第十三章 矫正机构的刑罚履行条件57

第八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履行刑罚的条件57

第八十八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食品与生活必需品的购买57

第八十九条 与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会面58

第九十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对邮包、转交物品与印刷品邮件的收取59

第九十一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信函往来与汇款收发60

第九十二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电话通话61

第九十三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放风活动62

第九十四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收看电影与电视转播、收听无线电广播的审查63

第九十五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书刊文具的购买与保管63

第九十六条 被处刑人员在无押送或护送情况下的通行条件与程序64

第九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到矫正机构外的出行65

第九十八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与赡养金的保障66

第九十九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物质—生活保障67

第一百条 怀孕、哺乳与有年幼子女的女性被处刑人员物质—生活保障特点69

第一百零一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69

第一百零二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物质责任70

第十四章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劳动、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71

第一百零三条 指派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参与劳动71

第一百零四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劳动条件71

第一百零五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劳动报酬72

第一百零六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对无报酬劳动的参与73

第一百零七条 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工资与其他收入中扣除款项73

第一百零八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职业教育与培训74

第十五章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教导感化74

第一百零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教导工作74

第一百一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进行教导工作的基本形式与方法75

第一百一十一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业余组织75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普通教育76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77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奖励措施的程序78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的措施78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蓄意破坏刑罚履行的认定的法定程序7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惩戒措施的程序80

第一百一十八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在惩戒隔离室、囚房式监舍、统一型囚房式监舍与单人囚室内的监禁条件81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奖惩措施的矫正机构公职人员83

第十六章 剥夺自由刑在不同类别矫正机构的执行83

第一百二十条 一般管制制度矫正院83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一般管制制度矫正院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84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严厉管制制度矫正院85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厉管制制度矫正院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86

第一百二十四条 特别管制制度矫正院87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别管制制度矫正院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88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刑人员设置的特别管制制度矫正院8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刑人员设置的特别管制制度矫正院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90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流刑移住区91

第一百二十九条 流刑移住区剥夺自由刑的履行条件91

第一百三十条 监狱92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狱内履行剥夺自由刑的条件93

第十七章 矫正院履行剥夺自由刑的特点9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教导院94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教导院履行剥夺自由刑的条件97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教导院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99

第一百三十五条 教导院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奖励措施的特点99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教导院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的惩戒措施100

第一百三十七条 教导院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适用惩戒措施的程序10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导院对被处刑人员适用奖惩措施的公职人员101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成年后在教导院的留置101

第一百四十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从教导院到矫正院的移送10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教学教养流程的组织活动10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对教导院工作的参与103

第五编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裁定的限制性军役刑、拘禁刑与军事惩戒营禁闭刑执行104

第十八章 限制性军役刑的执行104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限制性军役刑的执行程序与条件104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军饷的扣缴104

第一百四十五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调职10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教导工作105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限制性军役刑的终止执行10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解除军役的现役被处刑军人所处限制性军役刑的免除或变更105

第十九章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执行的拘禁刑105

第一百四十九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拘禁刑的履行地点105

第一百五十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单独关置105

第一百五十一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到禁闭室的遣送106

第一百五十二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履行拘禁刑的程序与条件106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适用的奖惩措施106

第一百五十四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法律地位的特点106

第二十章 军事惩戒营禁闭刑执行107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军事惩戒营禁闭刑的履行地点107

第一百五十六条 军事惩戒营制度107

第一百五十七条 军事惩戒营制度的特点107

第一百五十八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接受会面108

第一百五十九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邮包、转交物品与印刷品邮件的收取109

第一百六十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通信109

第一百六十一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食品与生活必需品的购买109

第一百六十二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到军事惩戒营外短期出行109

第一百六十三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军事训练110

第一百六十四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劳动110

第一百六十五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教导工作111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军事惩戒营刑罚履行条件的变更111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适用的奖励措施111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适用的惩戒措施112

第一百六十九条 奖惩措施的适用程序112

第一百七十条 现役被处刑军人的物质生活与医疗保障11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军役期对现役被处刑军人军事惩戒营刑罚履行时间的计入113

第六编 免除履行刑罚、对免除履行刑罚的被处刑人员予以救助与监督114

第二十一章 免除履行刑罚11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免除履行刑罚的根据114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终止履行刑罚与免除程序114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免除现役被处刑军人的刑罚履行115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关免除刑罚履行的申请与将未履行部分刑罚替换为较轻刑罚类别报告的提请程序116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特赦申请的提请程序119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怀有身孕及有年幼子女的女性被处刑人员刑罚履行的延期11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女性被处刑人员延期履行刑罚条件遵守状况的监督120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刑罚履行完毕人员的法律地位121

第二十二章 对免除刑罚履行的被处刑人员的救助与监督121

第一百八十条 执行刑罚机关协助免除刑罚履行的被处刑人员进行劳动与生活安置的行政职责121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免除刑罚履行人员提供的救助121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免除刑罚履行人员的劳动与生活安置以及其他种类社会救助权利122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免除刑罚履行人员的监督122

第七编 死刑执行123

第二十三章 死刑的执行123

第一百八十四条 死刑执行的一般原则123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人员的法律地位123

第一百八十六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124

第八编 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的监督125

第二十四章 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行为监督的实行125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行为实行监督的机关12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行为实行监督的程序125

第一百八十九条 考验期的计算126

第一百九十条 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的责任126

附件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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