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政府采购法解读 逐条释义 第4版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政府采购法解读 逐条释义 第4版
  • 黄钰华主编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 ISBN:9789862551400
  • 出版时间:2011
  • 标注页数:673页
  • 文件大小:58MB
  • 文件页数:703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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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采购之定义1

一、工程之定作2

二、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3

三、劳务之委任或雇佣4

第三条 采购主体10

一、政府机关11

二、公立学校13

三、公营事业14

四、采购主体之认定15

五、采购主体依特别法令所办理之采购事项不适用本法16

六、上下级机关间之职权委任不适用本法之规定21

七、机关间内部费用分担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21

第四条 法人或团体接受补助办理采购之适用22

一、公告金额22

二、补助之认定23

三、补助行为不受本法之规范25

四、补助金额之计算26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26

六、补助机关之监督27

七、补助机关之认定28

八、监督业务不得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29

第五条 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29

一、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29

二、受托人之监督30

三、委托代办之性质及限制30

四、「委办」、「补助」与「委托研究」31

第六条 公平合理原则32

一、平等待遇原则33

二、公平原则34

三、公共利益原则35

第七条 工程、财物、劳务之定义36

一、工程之定义37

二、财物之定义37

三、劳务之定义38

四、采购客体兼有工程、财物、劳务采购的性质42

第八条 厂商之定义43

一、公司44

二、合伙44

三、独资44

四、机关44

五、其他45

第九条 主管机关及上级机关46

一、主管机关46

二、上级机关47

第十条 主管机关掌理之事项48

第十一条 采购资讯之搜集及采购人员之培训48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之监办一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49

一、上级机关之监办50

二、监办事项之授权51

三、采购金额变更(达查核金额)之备查52

四、查核金额53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53

第十三条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之会同监办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55

一、主(会)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55

二、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59

三、公告金额60

第十四条 分批办理采购61

一、意图规避本法适用之分批61

二、依不同标的、施工等之分别办理62

第十五条承(监)办采购人员之回避65

一、采购承(监)办人员之回避65

二、机关首长之回避66

三、财产之申报68

四、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之承办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68

五、承办采购人员回避之时点及范围69

六、违反本条规定之处置69

第十六条 请托、关说69

第十七条 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适用原则70

一、外国厂商之认定71

二、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原则72

第二章 招标75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75

一、公开招标75

二、选择性招标76

三、限制性招标77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原则77

第二十条 得办理选择性招标之情形78

一、经常性采购79

二、投标文件审查,须费时长久始能完成者81

三、厂商准备投标须高额费用者81

四、厂商资格条件复杂者82

五、研究发展事项82

第二十一条 合格厂商名单之建立83

一、合格厂商名单84

二、合格厂商平等受邀85

第二十二条 得办理限制性招标之情形86

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88

二、未达公告金额但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109

第二十三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招标109

一、采购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而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110

二、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之采购111

第二十四条 统包116

一、统包之定义117

二、上级机关之核准117

三、得标厂商之评选(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118

四、统包之采行119

第二十五条 共同投标121

一、共同投标之定义121

二、共同投标之采行122

三、共同投标之种类及家数限制122

四、投标文件应载明之事项124

五、一厂商参与一共同投标案之例外124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格之订定125

一、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126

二、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之采行127

三、不得指定商标、商名等128

四、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案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133

五、案例介绍133

第二十七条 采购资讯之公告135

一、采购资讯之公开135

二、预算金额之公开137

第二十八条 等标期138

一、公开招标之等标期139

二、选择性招标之等标期139

三、限制性招标之等标期140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文件之发给140

第三十条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142

一、免收押标金及保证金之情形143

二、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种类145

三、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缴纳方式148

四、优良营造业押标金、保证金减半规定之适用152

五、采电子投标厂商押标金、保证金减半之规定154

第三十一条 押标金之发还155

一、押标金之发还155

二、押标金不予发还之情形156

三、已发还押标金之追缴157

第三十二条 担保责任之记载158

一、保证金及其孳息不予发还之情形158

二、保证金之发还160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之递送160

一、书面密封及送达160

二、免提供书面正式投标文书之情形162

三、一厂商以投一标为原则163

四、投标文件内容之补正164

第三十四条 机关之保密义务165

一、公告前(招标文件之保密)165

二、开标前(底价及其他涉及竞争事项之保密)165

三、决标前(底价之保密)166

第三十五条 替代方案之提出167

一、机关允许厂商于截止投标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167

二、机关允许厂商于得标后提出替代方案170

第三十六条 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171

一、投标厂商资格之规定172

二、分包厂商资格之替代177

三、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178

第三十七条 不当限制竞争之禁止178

一、厂商资格不当限制之禁止179

二、以银行及保险公司之保证代替厂商资格180

第三十八条 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181

一、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181

二、关系企业182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专案管理183

第四十条 委托机关代办采购185

一、委托机关代办185

二、招标机关及上级机关之认定186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之释疑188

一、厂商请求释疑及释疑期限188

二、机关答覆189

第四十二条 分段开标190

第四十三条 内国优先措施之采用191

一、补偿交易192

二、以外国厂商得标标价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192

第四十四条 国内厂商优先决标193

一、以高于外国厂商得标价格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193

二、前提要件194

三、本条与本法第四十三条之适用关系195

第三章 决标197

第四十五条 开标197

一、公开开标原则及例外197

二、开标之定义198

第四十六条 底价199

一、底价之订定199

二、订定底价之时机201

第四十七条 得不订底价之情形202

一、公告金额得不订底价之情形203

二、小额采购203

第四十八条 决标204

一、开标(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204

二、流标(未满三家合格厂商投标)207

第四十九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报价208

一、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报价209

二、不受三家厂商限制之情形210

三、等标期211

第五十条 个别厂商投标不予接受之情形及处理212

一、不予开标决标之情形213

二、决标后之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216

三、废标218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之审查219

一、投标文件之审查及疑义之通知219

二、命厂商提出说明及补正219

三、审查结果之通知221

第五十二条 决标原则221

一、最低标决标222

二、最有利标决标224

三、复数决标225

四、决标纪录229

第五十三条 最低标价超过底价之处理231

一、比减价格231

二、超底价决标233

三、采行协商措施234

四、废标234

第五十四条 最低标价逾建议金额或预算金额之处理234

一、比减价格235

二、采行协商措施235

三、废标236

第五十五条 协商措施之采行236

第五十六条 最有利标236

一、适用条件237

二、招标文件应记载事项238

三、最有利标之评选241

四、评选结果之公开242

第五十七条 协商原则243

一、协商措施243

二、协商原则244

三、机关办理协商程序245

第五十八条 标价偏低之处理246

一、标价偏低之认定246

二、处理方式247

三、招标文件之规范250

四、案例介绍252

第五十九条 采购契约价款253

一、采购契约价款之限制254

二、不当利益之禁止255

三、违反之效果256

四、公开招标之准用256

第六十条 未依通知办理之效果256

一、视同放弃257

二、决标及押标金之返还257

第六十一条 决标结果之公开258

一、决标结果之公告及通知258

二、通知事项259

第六十二条 决标资料之汇送260

第四章 履约管理263

第六十三条 采购契约要项263

一、采购契约要项263

二、厂商规划设计错误、监造不实或管理不善之责任265

第六十四条 政策变更之终止或解除契约266

第六十五条 转包之禁止267

第六十六条 违法转包之责任270

一、得标厂商违反转包规定之责任270

二、得标厂商与转包(再转包厂商)连带负履行责任271

第六十七条 分包271

一、分包272

二、权利质权273

第六十八条 权利质权之标的277

第六十九条 履约争议之调解(删除)278

第七十条 履约过程中之查验278

一、工程采购之查验279

二、工程施工品质及进度等事宜之查核280

三、财物或劳务采购之查验281

第五章 验收283

第七十一条 验收之办理283

一、立法目的283

二、限期验收284

三、书面验收285

四、验收之人员及方式286

五、劳务采购之准用288

第七十二条 验收原则289

一、验收纪录289

二、未通过验收之处置290

三、隐蔽部分之验收292

四、未验收先使用292

第七十三条 验收证明293

第六章 争议处理297

第七十四条 申诉297

一、订约前之争议(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297

二、订约后之争议(非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299

第七十五条 异议299

一、得提出异议之事项300

二、提出异议之时限300

三、迟误时限之效果(采购机关得不予受理)301

四、提出异议之程式302

五、异议不合程式时之效果303

六、受理异议之机关303

七、异议之处理303

第七十六条 不服异议结果之申诉304

一、得提起申诉之事项305

二、提起申诉之期限305

三、受理申诉之单位305

第七十七条 申诉书应记载事项306

第七十八条 申诉程序307

一、招标机关之答辩307

二、审议期限308

三、书面通知方式308

第七十九条 申诉不合法308

一、申诉审查之顺序309

二、申诉事件之形式审查309

第八十条 申诉之审议暨费用之收取310

一、申诉事件之实体审查程序310

二、申诉费用311

第八十一条 申诉之撤回312

第八十二条 审议判断之作成312

一、审议判断书之作成及送达313

二、采购程序之暂停314

第八十三条 审议判断之效力314

一、对审议判断不服之救济314

二、审议判断书附记救济途径错误之处理315

第八十四条 机关自行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315

第八十五条 采购行为违反法令316

一、审议判断书之内容(指明采购行为有无违反法令)316

二、厂商之损害赔偿请求权317

第八十五条之一 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之处理318

一、履约争议之解决机制(调解或仲裁)318

二、履约争议之调解319

三、履约争议之仲裁323

第八十五条之二 申请调解费用之收取326

一、调解费用之缴纳327

二、调解费之计算327

三、调解费之减收或免收328

第八十五条之三 书面调解建议329

一、调解之成立329

二、调解不成立330

三、申诉会建议之调解方案331

第八十五条之四 调整方案及异议之提出331

第八十六条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之设置332

一、申诉会之组成333

二、委员之回避334

三、申诉会之职掌334

四、审议判断之决议334

五、主管机关对申诉会之监督335

第七章 罚则337

第八十七条 围标之处罚337

一、处罚对象337

二、行为及行为客体338

三、修正理由339

四、本条各项犯罪行为间之关系343

第八十八条 绑标之处罚345

一、绑标之定义345

二、构成要件345

三、修正理由346

第八十九条 泄漏采购秘密之处罚346

一、规范目的347

二、构成要件347

第九十条 妨害采购之处罚348

一、处罚对象348

二、行为客体348

三、特别主观构成要件348

四、加重结果犯349

五、未遂犯349

第九十一条 强制采购人员泄密之处罚349

一、规范目的349

二、特别主观构成要件350

三、其他构成要件350

第九十二条 法人之处罚350

一、刑法之处罚对象系自然人350

二、允许处罚厂商之例外规定351

第八章 附则353

第九十三条 共同供应契约353

一、共同供应契约之定义353

二、订约机关之采购程序354

三、适用机关利用本契约之采购程序355

四、订约机关之减价请求权355

五、订约机关之特殊契约终止权356

六、适用机关之采购期间356

七、争议处理及不良厂商之认定程序356

第九十三条之一 电子化采购356

一、电子资料之传输357

二、电子化采购程序357

三、电子付款358

第九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之设置358

一、评选委员会之成立与解散359

二、评选委员会成立之目的(职掌)359

三、评选委员会之组成360

四、评选委员之辞任或解聘362

五、评选之程序362

六、评选结果之通知及说明363

七、评选委员之不同意见363

第九十五条 专业采购人员363

第九十六条 环保产品优先采购364

一、名词解释365

二、下列采购不适用本条之规定365

三、适用之产品366

四、适用本条优惠措施之办法366

五、优惠比率之决定367

六、决标367

七、履约管理368

八、其他事项369

第九十七条 扶助中小企业370

一、中小企业之定义370

二、扶助中小企业之原则371

三、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目标金额比率之订定371

四、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金额之汇报372

第九十八条 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之雇用372

一、名词解释373

二、人数计算标准374

三、未达标准之结果——缴纳代金378

四、限制由具原住民资格者参与投标之适法性379

五、其他事项380

第九十九条 甄选投资厂商程序之适用381

一、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381

二、特殊决标方式385

第一百条 采购之查核与堪用财物之无偿让与386

一、立法目的386

二、无偿让与程序387

第一百零一条 不良厂商388

一、建立不良厂商名单之目的389

二、不良厂商之通知389

三、列名不良厂商之事由390

四、履约连带保证责任厂商之责任393

五、不得任意擅加限制及从新从优原则394

第一百零二条 不良厂商通知之异议395

一、异议、申诉之流程395

二、特殊规定395

第一百零三条 不良厂商投标之限制396

一、不良厂商参加投标之限制396

二、例外情形397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事机关之采购398

一、名词解释399

二、规范目的400

三、有关战争之采购400

四、机密之采购401

五、时效紧急之采购401

第一百零五条 紧急采购及其他特别采购402

一、立法意旨402

二、不适用本法招标决标规定之情形403

三、注意事项408

第一百零六条 国外采购408

一、立法理由409

二、特殊公告方式409

三、资料定期汇送410

第一百零七条 文件之保存411

一、采购文件之定义411

二、保存场所411

第一百零八条 采购稽核小组412

一、采购稽核小组之成立412

二、业务414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机关之稽察416

第一百十条 机关诉讼417

第一百十一条 巨额或重大采购之效益评估417

第一百十二条 采购伦理准则之制定420

一、适用对象420

二、采购人员行为准则421

三、采购人员不得为之行为421

四、得接受之招待及馈赠422

五、不当情事之处置423

第一百十三条 施行细则之制定424

第一百十四条 施行日424

附录429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429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447

外国厂商参与非条约协定采购处理办理449

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50

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53

机关委托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68

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73

机关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476

机关委托研究发展作业办法479

机关邀请或委托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作业办法481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483

统包实施办法485

共同投标办法487

政府采购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489

招标期限标准494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496

替代方案实施办法503

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506

国内厂商标价优惠实施办法510

最有利标评选办法512

中央机关小额采购517

采购契约要项518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529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531

采购申诉审议收费办法534

采购申诉审议规则535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538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收费办法542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组织准则544

共同供应契约实施办法546

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548

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550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553

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557

扶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办法560

机关堪用财物无偿让与办法562

特殊军事采购适用范围及处理办法563

特别采购招标决标处理办法565

采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567

采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569

采购人员伦理准则571

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574

电子采购作业办法576

优先采购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生产物品及服务办法579

工程采购契约范本582

财物采购契约范本619

劳务采购契约范本636

政府采购法规定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备查事项上级机关权责一览表652

采购契约变更或加减价核准监办备查规定一览表653

机关利用共同供应契约办理采购监办规定一览表656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注意事项658

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处理低于底价百分之八十案件之执行总标价程序660

机关办理采购之厂商家数规定一览表663

公共工程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制度实施要点665

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各款执行错误态样667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十分之一(新台币10万元)以下采购常见误解或错误态样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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